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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林春鈴

上訴人
即被告
美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並請求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而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98萬7,276元及利息,是其上訴利益為498萬7,2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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