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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9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溫祖明林承歆蕭涵勻

聲請人
陳賢容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44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44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111年7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明瞭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44號案件,民國111年7月27日庭期開庭內容及開庭情形,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44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於111年7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44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發給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44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111年7月2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又聲請人依法就其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林承歆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95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