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50號
- 原告
- 宏匯瑞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崑泰
- 訴訟代理人
- 吳詩敏律師
莊凱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迅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萬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34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550號
莊凱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迅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萬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34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