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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8號

返還占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張瓊華

上訴人
林伶真
被上訴人
王金紀
被上訴人
王銘玄
被上訴人
王憶慈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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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9月11日對本件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於同年9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22日送達上訴人指定送達處所,並由上訴人之受僱人簽收,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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