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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現金股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黃愛真
  • 法定代理人
    吳婕鳳

  • 原告
    宏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盈雅曾子凌王婷瑩王同乾洪淑玲謝坤龍陳姿君洪資斌歐玲縥邱芷芸張唐瑜王宗策許美惠與被告紘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99號 原 告 宏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婕鳳 原 告 王盈雅 曾子凌 王婷瑩 王同乾 洪淑玲 謝坤龍 陳姿君 洪資斌 歐玲縥 邱芷芸 張唐瑜 王宗策 許美惠 上開原告與被告紘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現金股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15,345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656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7,500元(詳如附表所示)外,尚應 補繳15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前已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 1 王同乾 1,529,551元 500元 2 洪淑玲 792,909元 500元 3 謝坤龍 616,707元 500元 4 陳姿君 1,174,680元 500元 5 洪資斌 587,340元 500元 6 吳婕鳳 1,220,375元 500元 7 歐玲縥 381,771元 500元 8 王盈雅 840,072元 500元 9 邱芷芸 881,010元 500元 10 張唐瑜 881,010元 500元 11 曾子凌 587,340元 500元 12 王婷瑩 1,213,914元 500元 13 王宗策 815,757元 500元 14 許美惠 792,909元 500元 15 宏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480萬元 500元 合 計 17,115,345元 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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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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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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