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12號
- 上訴人
- 李丞軒
- 被上訴人
- 秋雨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慧遊
- 被上訴人
- 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景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1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聲明第2至4項係分別請求「㈡被上訴人秋雨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下同)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前二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上訴人為給付時,其餘被上訴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經核係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惟前揭上訴聲明第2項、第3項請求金額均為1,0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