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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5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王秀慧

聲請人
柏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麒
訴訟代理人
錢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秀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1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柏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朱家麒)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 110年10月25日 504,000元 CI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50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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