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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7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郭思妤

聲請人
中華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張中一
代理人
林燕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57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 0 1 1000 002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 0 1 1000 003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 0 1 1000 004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 0 1 1000 005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 0 1 1000 006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 0 1 1000 007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 0 1 1000 008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 0 1 1000 009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 0 1 1000 010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 0 1 1000 01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 0 1 1000 012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336 013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 0 1 22 014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 0 1 566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74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股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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