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77號
- 聲請人
- 采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翠萍
- 代理人
- 李韶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邦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羅文杰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萬華分行 111年5月25日 463,006元 A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