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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283號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楊承翰

聲請人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信義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元智
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代理人
歐陽漢菁律師
相對人
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相對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代理人
高榮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或同面額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自己或利用他人以於網頁嵌入超連結或其他公眾周知之方式,散布如附表所示文章及影片之網頁連結。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於民國76年間設立,自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開辦公司治理評鑑以來,連續8年獲得上市公司評鑑結果排名前5%,並連續27年獲管理雜誌「消費者心目中理想品牌大調查」房仲業第1名,足認聲請人具長久累積之優良品牌形象及口碑信譽。相對人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房公司)與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慶房屋,與好房公司合稱相對人)乃關係企業,兩者實為一體;相對人均與聲請人具高度競爭關係。

(二)好房公司於網路經營「好房網」,林淑貞為好房公司代表人(並為永慶房屋代表人孫慶餘之配偶),楊欽亮為好房網總編輯,渠等為加強對聲請人名譽之殺傷力,未揭露與永慶房屋間之利害關係,而偽裝為捍衛消費者權益,僅報導真相之中立媒體,實則為永慶房屋以不公平競爭之負面行銷手法打擊競爭對手之傳聲筒,長期透過「過濾、扭曲、放大」等網路資訊操弄手法,藉此誹謗聲請人,而計畫性散布聲請人為「詐騙消費者之黑心房仲」之包含如附表所示文章及影片等不實與錯誤訊息,以侵害聲請人名譽權及行不公平競爭;惟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及法務局所發布新聞稿,不動產消費爭議案件數最多之業者為永慶房屋而非聲請人,而好房網自104年至110年間針對聲請人及永慶房屋褒貶之報導篇數及比例相當懸殊,且從未報導任何永慶房屋之負面消息,又好房網自110年度至今所刊登房仲品牌有關新聞報導,近9成係針對永慶房產集團之正面報導,其餘約1成為聲請人之負面報導,均顯與其自我標榜之中立媒體形象矛盾。

(三)「信義房屋」為聲請人之商標及公司特取名稱,係消費者識別聲請人服務之營業表徵,亦係聲請人長年努力累積商譽之載體;詎相對人利用「信義房屋」作為購買之廣告關鍵字,而撰寫偏激聳動、具侮辱性之關鍵字廣告標題與文案,使對聲請人有興趣之消費者透過搜索引擎查詢「信義房屋」時,出現詆譭聲請人「泯滅道德」、「欺騙」、「賤賣」、「矇騙」之廣告與相關報導連結,以及永慶房屋自我標榜之廣告「永慶房屋警示黑心仲介手法-拒絕聯手投機客兩面賺差價」連結,使消費者產生「聲請人為黑心仲介、永慶房屋為良心仲介」之心理印象,進而將聲請人之潛在消費者導流至相對人,且好房網復未揭露「與永慶房屋實乃關係企業、與聲請人具競爭關係」此一足以影響閱聽大眾對其言論獨立性及可信性評價之重大資訊,而以此具有商業倫理可非難性之方式,榨取聲請人就「信義房屋」營業表徵之努力成果,足以影響市場本應以「價格、品質、服務為效能競爭」之交易秩序,並對聲請人構成顯失公平之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而為本件爭執之法律關係,故聲請人已就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請求為相當之釋明。

(四)聲請人至本案訴訟判決確定時止,如須繼續忍受相對人不當使用聲請人名稱購買關鍵字廣告、好房公司以於網頁嵌入超連結或其他公眾周知之方式,散布諸多文章及影片之聳動標題與系爭廣告網頁連結,以及好房公司繼續掩飾實質利害關係、以中立新聞報導之名行負面廣告之商業競爭之實,勢將助長相對人在消費者心中形塑「信義房屋為黑心仲介」之污名化行動,徵諸訴訟須歷經多年方得確定,及網路言論具即時傳播、散布等特性,而潛在殺傷力強大且持久,加上經相對人就該等負面言論投放廣告後,每則可額外創造超過200萬次之瀏覽量,對聲請人之名聲有難以恢復及填補之重大不利益;而倘准許本件聲請,僅令相對人停止或改正涉及不公平競爭之行為,此乃相對人本於法律遵循所當為,顯然對其並無影響,更不致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而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本文準用第526條第2項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語。

(五)並聲明:1.相對人不得自己或利用他人購買含有「信義房屋」字串之關鍵字廣告。2.好房公司不得自己或利用他人以於網頁嵌入超連結或其他公眾周知之方式,散布如附表所示文章及影片之網頁連結。3.好房公司刊登或發布關於聲請人之文章、影片、音頻或其他形式之內容時,應於該等內容之開始處附加「好房公司/好房網之董事長暨股東林淑貞與永慶房屋之董事長暨股東孫慶餘乃夫妻關係」之利害關係揭露說明(此項原聲明為「好房公司刊登或發布關於聲請人之文章、影片、音頻或其他形式之內容時,應於該等內容之開始處附加『好房公司/好房網係永慶房屋關係企業』之利害關係揭露說明」,核與聲請人之變更請求屬基礎事實同一,其變更應予准許,附此敘明)。4.聲請人願以現金供擔保。

二、相對人則以:

(一)好房公司部分:

1.相對人間並未相互持股,具各自獨立之法人格,亦各自經營、運作,並無控制從屬關係。又好房公司主要經營「好房網」網路平台,非屬不動產仲介服務業,故與聲請人間並無競爭關係。而好房公司、好房網、乃至好房新聞網之設立,及其後好房新聞團隊所關注議題、報導走向、專題設定及選材,均係本於「房產資訊公開透明」之初衷,依社會及房市情勢之發展,為滿足消費者需求,而隨之演進迄今,絕非出於惡意攻擊聲請人之目的而設。好房公司之代表人不具媒體或新聞專業,雖為登記負責人,卻係授權專業經理人掌理好房新聞網之營運,從未參與個別新聞之採訪、撰刊、製播,殊難僅以其個人親屬或配偶關係,甚或單純以兩公司登記地址相近,率認好房新聞團隊所為報導係出於對聲請人之惡意或其他不正動機。

2.聲請人為我國不動產經紀業中唯一之上市公司,則其於市場中所提供不動產仲介服務,苟以不正當手段為之甚或涉及不法,勢將影響我國不動產交易市場正常發展,及房仲消費者權益甚鉅,自屬可受公評之事。且遏制炒作房價為當前政府施政要務之一,而聲請人長期操弄房價之種種手段,業經其前副總經理房孝如早在105年間已著書披露,聲請人所為,涉及政府當前所擬定遏制操弄房價、打擊炒房之重大社會政策議題者,更與公共利益尤為攸關,當受媒體及公眾輿論對上市公司商業活動之強力監督。而聲請人於110年12月間,就好房網自109年12月26日至110年9月16日橫跨9個月期間之文字及影音報導共14則,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要求將報導移除下架,業經地方法院、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並經最高法院駁回其再抗告,而認無定暫時處分限制相對人言論自由之必要。

3.好房網於110年間接獲投訴件數,以聲請人占最多件數,並與「操弄行情資訊」弊端相關者高達近半數,當經合理查證後堪信為真實,好房網即撰寫報導為其發聲,而關於永慶房屋之負面報導為0則之故,若消費者未向好房網投訴,或投訴情節未涉好房網所關注議題,或不具新聞報導價值,自無可能憑空捏造而為報導;且聲請人持股約10%並配任1席董事之「NOWnews今日新聞網」,於108迄至110年,各年分別刊登聲請人之正面報導計1074、1116、1019則,負面報導均為0則,自難以新聞媒體刊登特定房仲之正面、負面報導數量,而認定是否出於針對該房仲業者;故好房網因消費者投訴,經合理查證及適當平衡,透過報導為其發聲,並無聲請人所指摘計畫性誹謗情事。

4.好房公司經營網路新聞媒體,將好房網所刊登之消費爭議報導,於自身網站外進行推廣,以滿足公眾知的權利,並收警示社會大眾之效,兼達提高報導點閱量及宣傳知名度之目的,乃屬正當;縱以購買聲請人之營業表徵即「信義房屋」作為關鍵字之方式,達於上述正當目的,充其量屬提供網路使用者更充分實用資訊之單純依附行為,並無法所不許之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情事,且好房公司並未與聲請人經營相同事業,彼此不具競爭關係,更難認有何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不公平競爭行為之疑慮。就實質而言,如附表所示之報導,絕大多數分別經聲請人於另案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而經法院保全程序初步審查,認其內容對聲請人無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之保全必要情事,或於另案民事訴訟經聲請人認無主張權利之必要,而自行撤回所提本訴,或經刑事偵查程序認無妨害聲請人名譽之罪嫌,而獲不起訴處分,在在堪認已盡媒體查證及平衡義務,而無不法,自不致對聲請人之商譽或交易機會,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另好房公司為自我行銷、達成年度所設流量KPI,推廣範圍並非僅限於消費爭議報導,而就「買房知識」範疇之消費爭議報導,不僅購買「信義房屋」為關鍵字廣告,另曾設定:好房網、永慶房屋、房仲、買房賣房、買房陷阱、買房詐騙、買房須知、怎麼找房仲、看房注意事項、購屋爭議等字詞為關鍵字。故好房公司推廣自身網站內容之目的及手段,均非針對聲請人。

5.聲請人僅因好房公司刊登與其有關之該等負面報導,空言其商譽將受不可彌補之重大損害,自難認合於「較高度保全必要性」之標準;就聲請人請求裁定事項第1項要求不論廣告內容,一概禁止好房公司購買「信義房屋」字串之關鍵字廣告,顯然過度妨害好房公司發表商業言論之自由;就第2項請求裁定事項,無異將報導囚於原始網頁中不見天日,形同下架,如此寬泛之限制,其必要性及正當性何在,卻未見釋明;至請求裁定事項第3項,既未經釋明相對人間有何控制從屬關係,自不容其強加所謂「利害關係揭露說明」義務予好房公司;縱假設二者間為關係企業,好房網報導對象若為聲請人,而非永慶公司,亦難認合於「涉己事務」之定義等語。並聲明:1.聲請駁回。2.如受不利處分,相對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或撤銷處分。

(二)永慶房屋部分:

1.永慶房屋與好房公司並非關係企業,各自投放廣告亦不相涉,且兩者間並無持有他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亦無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彼此董事、監察人亦均不相同,而無合致公司法第369條之1至之3條所定關係企業之定義,聲請人主觀臆測兩者為關係企業,與法未合。聲請人僅憑永慶房屋與好房公司偶然同時出現一則關鍵字廣告,率認係刻意聯手侵害聲請人之名譽權,除屬滑坡論證之空想臆測外,就關鍵字廣告投放方式之根本上認知,亦有重大違誤。

2.購買競品字廣告為合法商業行為,目的在讓消費者於搜尋對手的品牌或產品時,能出現自家廣告爭取消費者關注,而為產業常態,如搜尋達美樂,會出現必勝客投放之廣告;永慶房屋刊登投放系爭廣告,係向消費者揭露不肖黑心仲介業者手法,該言論對象並非針對聲請人,內容亦無任何指涉聲請人,且好房公司所投放廣告或永慶房屋之系爭廣告,其搜尋結果均係隨機展現,依GOOGLE關鍵字廣告之原理,係由消費者每一次的互動與回饋來決定,並非相對人所得決定,故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並無爭執之法律關係,聲請人就此應再為釋明;另公平交易法第25條僅能適用於同法其他條文規定所未涵蓋之行為,聲請人既非主張永慶房屋有不實廣告、亦非主張營業誹謗,故對於永慶房屋投放無涉聲請人之系爭廣告,是否以及如何具「剩餘之不法內涵」,聲請人亦應釋明。

3.聲請人並無重大損害亦無急迫危險,因永慶房屋所投放競品字廣告即系爭廣告內容為警示消費者仲介業者聯手投資客兩面賺差價之可受公評黑心行為,並無涉及聲請人,對聲請人並無重大之損害;且聲請人欲全面限制競品字廣告,顯無勝訴之望,因競品字廣告並非公平交易法所全面禁止,聲請人所舉公平交易委員會與最高法院限制競品字廣告之情形,為引用他人表徵、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或攀附他人商譽,或詐取他人努力成果等違反效能競爭之情形,與本件相對人全未使用他人表徵、更無攀附商譽之情形,而全然不同,聲請人並誤認相對人為關係企業,且就關鍵字廣告投放認知錯誤,加以系爭廣告言論內容為可受公評事項,故聲請人就本案並無勝訴之望。

4.就准、駁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應權衡對公益之影響,並考量捍衛消費者權益之公益性甚高,且對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公益影響甚鉅,其限制並可能變相造成一言堂之形成,且若予駁回,因系爭廣告並無涉及聲請人,對聲請人並無重大損害,容任一般性之廣告存續,並不會造成聲請人任何急迫之危險或不利益等語。並聲明:1.聲請駁回。2.如受不利裁定,相對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定暫時狀態處分。

三、按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法院為第1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4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業經本院通知陳述意見,兩造均已提出書狀陳述意見(見本院卷第441-470、647-661、723-744頁),先予敘明。次按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再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請求及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處分,同法第538條第1、2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第526條第1、2項分別亦有明定。又所謂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係指因避免重大損害或因其情事,有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而言。至所稱法律關係,凡適於為民事訴訟之標的,無論其本案請求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或形成之訴,均有其適用。然損害是否重大、危險是否急迫或是否有其他相類之情形,應釋明至何種程度,始得以擔保金補足其釋明,應就具體個案,透過權衡理論及比例原則確認之,亦即法院須就聲請人因許可假處分所能獲得之利益、其因不許可假處分所可能發生之損害、相對人因假處分之許可所可能蒙受之不利益,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或法秩序之安定、和平等公益加以比較衡量。所稱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通常係指如使聲請人繼續忍受至本案判決時止,其所受之痛苦或不利益顯屬過苛。其重大與否,須視聲請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應獲得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是否逾相對人因該處分所蒙受之不利益或損害而定。聲請人因處分所應獲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大於相對人因該處分所受之不利益或損害,始得謂為重大而具有保全之必要性。故於保全必要性之判斷,自應於具體個案中經由利益衡量之觀點,綜合比較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利益保護之重要性、本案勝訴之可能、有無不可回復之損害及法秩序安定和平之公益等,予以綜合衡量判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97號、103年度台抗字第24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此觀同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5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是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假處分之方法係由法院依職權酌定,不可逾越定暫時狀態所需要之程度,惟不受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所表明方法之拘束。債權人所表明假處分之方法適當者,法院固得從之,若該方法為不妥當或不能執行,法院得依職權另定其他適當之假處分方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73號、95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聲請人就本案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已為釋明:聲請人主張好房公司於好房網長期刊登散布信義房屋之負面新聞,含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影片,及永慶房屋所刊登之系爭廣告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不公平競爭行為,並侵害聲請人之商譽等情,均為相對人否認,並業據聲請人提出好房公司於104年至110年間於好房網刊登「信義房屋」報導(含出處網址)統計表、好房網網頁查詢資料、關鍵字廣告列表及搜尋結果、好房網於YouTube頻道發布之文章及影片內容截圖、聯播網廣告投放情形、「信義房屋」Google關鍵字搜尋數量統計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9-174、273-397、407-430、879頁)。顯見兩造就聲請人得否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禁止相對人購買含有信義房屋字串之關鍵字廣告、禁止好房公司散布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及影片,好房公司並應於發布有關聲請人之文章、影片等內容時加註說明相對人之董事長暨股東間為夫妻關係之利害關係揭露說明等法律關係均存有爭執,堪認聲請人已釋明本件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

(二)聲請人就聲明第2項部分,亦已釋明保全之必要性,此部分聲請應予准許:聲請人此部分主張好房公司掩飾其與永慶房屋之實質關係,以中立報導之名散布如附表所示詆譭聲請人之文章及影片,若待得本案判決歷時多年方確定,將對聲請人造成難以回復名譽之重大損害等語,已提出前述之好房網報導網頁查詢資料、好房網於YouTube頻道發布之文章及影片截圖為證。審諸好房公司雖陳稱其有發表商業言論之自由,且聲請人提供不動產仲介服務品質之良窳,屬可受消費者公評之事項,其並已盡核實及查證義務等語,然核諸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及影片,確有造成網路瀏覽該等報導內容之閱聽者,甚或係更多數僅係觸及如附表所示標題而未即細看內容之人,足以產生聲請人即「黑心」、「詐騙」、「賣騙、買也騙」等企業負面觀感之高度可能,堪信聲請人已釋明將造成聲請人商譽受損、營業利益將因此肇生損失之重大損害。又聲請人主張好房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永慶房屋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曾於108年12月3日前同時擔任永慶房屋法人董事指定之代表人,好房公司之監察人於105年1月15日前同時擔任永慶房屋之監察人,相對人之登記地址為同址上、下樓層,好房公司「i智慧 HouseFun 好房網及圖」之商標權人為永慶房屋等語,均已提出相對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好房公司「低調大老闆孫慶餘 愛妻一族」報導文章、相對人公司址建物謄本、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頁面資料為憑(見本院卷第91-113頁),堪以釋明永慶房屋對好房公司確具實質影響力。而永慶房屋與聲請人均係不動產仲介經紀公司之知名業者,具有高度競爭關係,於109年間起迄今,永慶房屋即在諸多網路影音媒體、廣告傳單或以廣告看板刊載內容為「黑心信義」、「黑心信義還我錢來」等之廣告影片及文宣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23號民事判決書內容可稽(見本院卷第816頁),再就聲請人據以整理好房公司於110年度及111年1月1日至6月29日所刊登各家房仲品牌之新聞報導列表(見本院卷第193-271頁),釋明此期間針對聲請人之負面報導共達32則、僅1則正面報導等情參互以觀,則好房公司發布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及影片,確有為永慶房屋打擊其競爭對手即聲請人為主要目的,且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能合理容忍範圍之嫌。再者,聲請人對永慶房屋提出排除侵害之訴訟及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全字第79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478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而該本案訴訟即111年度訴字第2523號事件,亦判決永慶房屋應將實體廣告看板中「黑心信義還我錢來」之字樣移除,不得再以任何方式重新懸掛,以及永慶房屋不得在電視、網路影音媒體、報章雜誌、文宣傳單、建築外牆看板之銷售廣告夾帶刊登:「黑心信義」、「黑心信義還我錢來」等字樣,有上開裁定、判決書足考(見本院卷第773-878頁),既該等手法與附表所示文章、影片之模式雷同,則聲請人於本件本案訴訟已非無勝訴之可能。綜上各情,本院權衡若容好房公司一再以如附表所示文章、影片強調聲請人為「黑心」、「詐騙」、「賣騙、買也騙」之房仲公司,則對聲請人之商譽確有造成負面刻板印象、營業利益受有重大損失等之難以回復侵害,並可能有害於維護公平競爭市場正當秩序之公益,且於本案訴訟中尚非無勝訴之可能,除此之外,本件則未禁止好房公司發表任何其他關於聲請人之言論,並未過度限制其言論自由,是依利益衡量原則,已足使本院對此部分聲請人定暫時狀態處分所防免之危險及損害,已逾好房公司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蒙受之不利益,故具保全之必要性乙節,形成大致正當之薄弱心證,聲請人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核與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法定要件相符,準此,此部分聲請自應允准,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聲請人其餘之聲請,並未釋明有何保全之必要性,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聲請人請求禁止相對人購買「信義房屋」字串之關鍵字廣告,無非係因該關鍵字之搜尋結果,將出現廣告與相關「黑心仲介」等報導連結等語,並提出Google搜尋結果截圖為佐(見本院卷第309頁),是核聲請人該項請求之目的,意在禁止附表所示文章、影片及相關廣告之擴散,以減少不特定消費者閱覽該文章、影片及廣告之可能。惟關鍵字廣告之購買,非為法所禁止,由競爭對手購買相關字串,亦為商業行為所常見等情,有永慶公司提出《Google廣告投放必修課》書籍、其他廠商投放之Google關鍵字廣告可佐(見本院卷第719-722頁),聲請人復未釋明縱相對人有購買「信義房屋」關鍵字廣告,於經Google相關搜尋時是否必出現、及出現蓋然率為何,是以若依其聲請一概禁止相對人購買「信義房屋」字串之關鍵字廣告,實難認於利益衡量上聲請人所稱之重大損害已逾相對人可能蒙受之不利益,況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影片業經禁止如前,亦已無法透過廣告再為連結,則聲請人此部分所請,不應准許。另聲請人請求好房公司應於發布有關聲請人之文章、影片等內容時加註說明好房公司之董事長暨股東與永慶房屋之董事長暨股東乃夫妻關係之利害關係揭露說明乙節,其並未釋明何以若不加註將造成重大、急迫之損害,且縱未加註亦非無法繼續忍受至本案確定,實無預先禁止之必要,從而此部分聲請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按法院為附條件之假處分裁定,命於債權人供擔保後得為假處分,此項擔保係備賠償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故法院定此項擔保額,應斟酌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或因供擔保所受損害額為衡量標準(最高法院48年台抗字第18號、87年度台抗字第171號裁定要旨參照),上開標準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亦適用之。本件准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部分,其應供擔保之金額,揆諸前開說明應依好房公司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之損害額定之,經本院推估好房公司相關文章、影片移除可能支出費用,及因本裁定後未能續行相關報導所生之損害,核定應以165萬元為擔保金額之計算依據。至好房公司雖聲明如受不利處分願供擔保請准免予或撤銷處分,然其並未陳明有何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第1項所定相對人將因此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存在,本件亦非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則無由相對人供擔保後准許其免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第538條之4、第533條前段、第526條第2項、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聲請人主張好房公司於好房網刊登及於YouTube頻道發布之文章及影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時間/網站 類型 標題 出處 1 110年9月16日/好房網 文章 消費者怒訴信義房屋「賣騙、買也騙」!房子遭疑賤賣,半年差價高達45%!? 本院卷第311至319頁  110年9月16日/YouTube 影片 【好房網TV】《買房賣房真相大追擊》驚呆!六個月買賣價差45%控信義房屋害低賣 投機客轉手海賺45%差價 受害者:根本是黑心企業#信任帶來被詐騙?!∣楊欽亮、廖志航主持 @好房網 本院卷第321頁 2 111年8月11日/YouTube 影片 《買房賣房真相大追擊》信義房屋前員工低買高賣賺差價 跟銀行詐貸被判刑!真敢騙 #信任帶來被詐騙?!∣楊欽亮、廖志航主持 @好房網 本院卷第323頁  110年8月31日/好房網 文章 真敢騙!信義房屋前員工低買高賣賺差價 向銀行詐貸被判刑 本院卷第325至328頁 3 111年7月28日、110年8月4日/YouTube 影片 【好房網TV】《買房賣房真相大追擊》受害人王小姐:信義房屋怎麼會做這樣的事情?!#信任帶來被詐騙?(上集)∣楊欽亮、廖志航主持 @好房網 【好房網TV】《買房賣房真相大追擊》受害人王小姐:信義房屋怎麼會做這樣的事情?!#信任帶來被詐騙?(下集)∣楊欽亮、廖志航主持 @好房網 本院卷第329至330頁  110年8月5日/好房網 文章 信義房屋疑聯手投機客低買高賣 消費者怒控:信任帶來不幸的房子! 本院卷第331至334頁  110年8月11日/好房網 文章 消費者控訴被信義房屋恐嚇威脅!?多花300萬買到重大瑕疵漏水屋 本院卷第335至338頁 4 110年6月5日/好房網 文章 害我買貴20%?!消費者痛訴被信義房屋提供選擇性高價成交行情誤導 本院卷第339至346頁 5 109年12月26日/好房網 文章 消費者投訴:信義房屋不誠實!聯合同業私下成交騙很大! 本院卷第347至351頁  110年1月15日/好房網 文章 信義房屋聯合同業銷售投機客物件 疑洩買方出價賣方狠賺172萬 本院卷第353至358頁 6 110年7月7日/YouTube 影片 王女士賣房慘遭信義房屋賤賣 有可能發生在你身上嗎?!【好房網TV】《買房賣房真相大追擊》∣楊欽亮、廖志航主持 @好房網 本院卷第359頁  110年7月8日/好房網 文章 北市燙金門牌老公寓竟慘遭賤賣!苦主嘆:黑心到你沒辦法形容 本院卷第361至365頁  107年8月28日/好房網 文章 信義房屋經紀人被控賤賣台北黃金地段敦化南路房,賣得比同巷法拍屋還低!王小姐:黑心信義花三個鐘頭就從我身上賺580萬了! 本院卷第367至373頁 7 110年7月14日/好房網TV專區 影片 買房賣房真相大追擊  83歲葉奶奶被誆  險遭低價賣房?信義房屋業務嗆:「可以來告!」 本院卷第375頁  110年7月14日/YouTube 影片 【好房網TV】《買房賣房真相大追擊》83歲葉奶奶被誆 險遭低價賣房?信義房屋業務嗆:「可以來告!」∣楊欽亮、廖志航主持 @好房網 本院卷第377頁  110年7月23日/好房網 文章 信義房屋遭控低報實價登錄行情騙降價83歲老奶奶賣屋驚魂記/有影 本院卷第379至387頁  110年7月28日/好房網 文章 信義房屋疑騙專任又謊報行情 八十三歲老奶奶住家險遭賤賣 本院卷第389至392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283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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