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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48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薛嘉珩

聲請人
施建鴻
相對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相對人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所載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48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勞資爭議執行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