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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31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熊志強

聲請人
郭冠群即沐閱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人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張瑞峰會計師
相對人
沐閱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沐閱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郭冠群為相對人沐閱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沐閱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沐閱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現經徵得郭冠群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郭冠群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清算申報書收執聯、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已,未)申報核定通知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表、郭冠群出具之同意書、保存簿冊及文件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11年度司司字第11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案卷核閱無訛,核其聲請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31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簿冊保管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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