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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7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74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廖雪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海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婷

張尤玥(原名張珮宸)

張正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海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未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是應以董事張凱婷、張尤玥(原名張珮宸)、張正亮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749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