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5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聲請人
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送達代收人
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陳玉菁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底僅由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及華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簽章,請重新提出蓋有完整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底頁(應有華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志成之簽章)。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50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