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79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對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本院111年度婚字第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上訴人不服請求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及離因損害賠償,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即新臺幣(下同)60萬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