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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熊志強

聲請人
李秋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文吉等人間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316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 項所明定。準此,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於111年2月21日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然聲請人狀內僅記載:「…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實感德便。」等語,惟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本件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法院筆錄內容就民事訴訟法第213 條所規定之各項內容有何缺漏未記載,或與當日真實法庭活動有何不符之處,即未釋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其主張或維護其法律利益之必要情事,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已逾越法庭錄音之目的。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及筆錄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3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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