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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95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郭思妤

原告
王贊勳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代理人
張雅晴
被告
郭明彰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於起訴後雖以通行土地之公告地價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裁判費,惟確認通行權之訴,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應以原告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本件確認通行權對於原告自有土地所增加之價額之鑑價報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原告自有土地因本件確認通行權所增加之價額,扣除已繳納之部分,補繳不足之裁判費。

二、倘無法依前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110元,尚應補繳16,2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95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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