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88號
- 原告
- 蒂鑽石材晶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偉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小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248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小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