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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許純芳

原告
壹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訴訟代理人
王自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林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0,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01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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