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6號
- 原告
- 欣欣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瑩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萬53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69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瑩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萬53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