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
- 原告
- 張德育
- 原告
- 追加 原告 張德民
- 原告
- 張德瑛
- 原告
- 張耀元
- 原告
- 張宗旭
- 被告
-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亭
- 複代理人
- 鄭嫦慧
- 被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欽
呂怡燕
鄭嫦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