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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楊承翰

原告
張德育
原告
追加 原告 張德民
原告
張德瑛
原告
張耀元
原告
張宗旭
被告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雅亭
複代理人
鄭嫦慧
被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蘇文欽

呂怡燕

鄭嫦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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