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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84號

給付逾期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吳佳薇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智慧駕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判決上訴人一部敗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84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逾期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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