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智慧駕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維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判決上訴人一部敗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358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判決上訴人一部敗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