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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賴錦華

上訴人
台灣松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井宏信
被上訴人
福綿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胡秀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3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以訴訟繫屬時之民國111年11月9日臺灣銀行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即期賣出收盤匯率(1:31.925,見臺灣銀行111年度交易日外匯收盤匯率表)計算,核定為新臺幣4,022萬5,500元(即美金126萬元×31.925,利息請求部分,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57萬6,7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37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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