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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7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鄧晴馨

聲請人
采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翠萍
代理人
李韶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邦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羅文杰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萬華分行 111年5月25日 463,006元 AL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77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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