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仲訴字第5號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球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泓達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怡潔律師
- 被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被告
- 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乾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秋華律師
陳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仲訴字第5號
陳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