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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2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薛嘉珩林怡君莊仁杰

聲請人
侯如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社團法人臺北市湖南同鄉會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聲請人書狀之舉證及說明,其請求之薪資新臺幣(下同)7萬6,000元為民國111年4月16日至同年6月30日工資(包含上班天數、110年特休、111年特休、遇國定假日未休),惟本案判決僅認聲請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工資4萬6,00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4,000元,尚不足2萬6,000元。為此,爰依法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65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上情,係屬不服本院所為判決之理由,非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形,況本院已於判決理由欄五,分別論述前揭情節甚詳(見本院判決第8至9頁),是聲請人執此指摘本院裁判脫漏,聲請補充判決,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上字第25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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