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3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陳裕涵

上訴人
傑勝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立明
被上訴人
傅士禎
訴訟代理人
黃漢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上字第34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