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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9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利眾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曉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麗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秀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參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麗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2年1月9日解散登記,經董事會決議選任韓秀萍為清算人,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事件,經本院於同年3月7日准予備查,是應以韓秀萍為相對人麗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96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