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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2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2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壯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萬零伍佰參拾柒元柒角玖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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