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09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

聲請人
能率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三、請陳報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究為永豐商業銀行西松分行?抑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松分公司 念珍詩?

四、請陳明系爭支票之號碼為何?究為「B0000000」?抑為「0000000」?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094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