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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78444號

給付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債權人
中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文博
債務人
何信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居所係在新竹縣,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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