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12號
- 聲請人
- 大力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游紘琦
- 代理人
- 陳月秀律師
胡緣緣律師
游意中律師
彭玄驊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智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字第112號
胡緣緣律師
游意中律師
彭玄驊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智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