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匯思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崑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上雅園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38,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建字第11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上雅園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38,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