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61號
- 原告
- 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婁成福
- 訴訟代理人
- 呂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8,712萬2,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萬8,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361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8,712萬2,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萬8,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