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38號
- 原告
- 至浩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浩瑋
- 訴訟代理人
- 蔣昕佑律師
林暐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穎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萬9,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438號
林暐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穎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萬9,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