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24號
- 原告
- 正揚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至公
- 訴訟代理人
- 鄭鈞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菱律師
- 被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被告
-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泰宏
- 被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球
- 被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877,232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2年10月11日,美金1元現金賣出匯率32.38新臺幣計算,877,232×32.38=28,404,772)及人民幣187,432元(依起訴時即112年10月11日,人民幣1元現金賣出匯率4.464新臺幣計算,187,432×4.464=836,696),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41,468元(28,404,772+836,696=29,241,46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