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65號
- 原告
- 華娛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冠羣
上列原告與被告斯邦奈有限公司、蔡家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未註明幣別者,下同)1,888,540元與美金6,500元,請求給付之美金按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12年10月16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現金賣出匯率32.55:1計算,折合為211,575元(計算式:美金6,500元×32.55),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0,115元(計算式:1,888,540元+211,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