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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黃國忠

原告
中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華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6,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素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7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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