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54號
- 原告
- 任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欣
- 訴訟代理人
- 黃念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安律師
- 被告
- 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登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413,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05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654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413,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05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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