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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54號

返還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任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欣
訴訟代理人
黃念儂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奕安律師
被告
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登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413,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05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54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承攬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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