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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中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1,032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3,

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3,27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91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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