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1號
- 原告
- 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凱中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1,032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3,
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3,27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491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1,032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3,
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3,27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