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24號
- 原告
- 華娛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峰
- 訴訟代理人
- 陳以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詹閎任律師
- 被告
- 斯邦奈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家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張怡凡律師
陳叔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5124號
張怡凡律師
陳叔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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