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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2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洪文慧

原告
華娛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峰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閎任律師
被告
斯邦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家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張怡凡律師

陳叔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124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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