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71號
- 原告
- 漢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珍(即茂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 訴訟代理人
- 周啟泉
- 被告
- 薛梅蘭(即林心祥之承受訴訟人)
林梅欽(兼林心祥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薛梅蘭、林梅欽為被告林心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心祥於本件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民國113年12月20日死亡,其姊林桂欽聲明拋棄繼承,被告林心祥之繼承人為配偶即大陸地區人士薛梅蘭及姊林梅欽等2人,有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99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依前揭規定,應由薛梅蘭、林梅欽為被告林心祥之承受訴訟人,惟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命其等承受及續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