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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9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張瓊華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告
百得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里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送達代收人 謝佩蓉」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98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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