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06號
- 上訴人
- 永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域有限公司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