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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0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張瓊華

上訴人
永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域有限公司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06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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