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53號
- 原告
- 正揚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至公
- 訴訟代理人
- 鄭鈞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菱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銘鴻律師
- 被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被告
-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泰宏
- 被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球
- 被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金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琦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