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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林欣苑

上訴人
即原告
瑞恩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宣騰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8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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