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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解除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郭思妤

上訴人
即原告
虹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冠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元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05號請求解除協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47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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