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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協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郭思妤

  • 當事人
    虹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虹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娟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冠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05號請求解除協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47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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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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