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虹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燕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冠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元
-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05號請求解除協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47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