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金字第49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