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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8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洪文慧

聲請人
博泰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輝
代理人
黃婉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民國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三九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鈞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三九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以非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已於一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088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新禾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林靖茹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壹拾壹萬捌仟叁佰陸拾柒元 111年12月31日 FC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88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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