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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仲訴字第5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曾育祺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泓達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潔律師
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告
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乾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陳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仲訴字第5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仲裁判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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